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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丸長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傑 代 理 人 鄭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年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 年7 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0 年7 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 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 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東日實業│丸長螺絲│華南商業銀│1016-4│832,478元 │110年7月10日│JE0000000 │ │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行岡山分行│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