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丸長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長傑
代 理 人 鄭素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年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
系
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 年7 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0 年7 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迄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催告案卷核
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
判決,
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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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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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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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日實業│丸長螺絲│華南商業銀│1016-4│832,478元 │110年7月10日│JE0000000 │
│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行岡山分行│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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