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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伊高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友豪 代 理 人 楊佩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遺失附表 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 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 年6 月30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 請人於110 年7 月16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10 年7 月19日公 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家菱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大勛酒│伊高勢│永豐商業│000-000-0000│129,600元 │110 年4 月27日│0000000 │ │ │業有限│股份有│銀行北高│131-7 │ │ │ │ │ │公司 │限公司│雄分行 │ │ │ │ │ │ │林麗珍│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