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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何耀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捌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0年 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7月 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 年7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 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141~ │股票│68 │6,800 │ │ │ │88-NC-000208 │ │ │ │ ├──┼──────────┼────────┼──┼──┼───┤ │002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236~ │股票│15 │1,500 │ │ │ │88-NC-00025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