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何文君
代 理 人 蔡麗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
裁定准
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
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10 年7 月13日送達
聲請人,本院經其聲請於110 年7 月23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
本院網站,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本院網路
公告全文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0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
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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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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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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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218~ │股票│9 │900 │
│ │ │88-NC-0002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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