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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何文君 代 理 人 蔡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10 年7 月13日送達 聲請人,本院經其聲請於110 年7 月23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 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本院網路 公告全文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0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 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218~ │股票│9 │900 │ │ │ │88-NC-00022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