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徐文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09 年9月17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 1
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
則至110 年2月1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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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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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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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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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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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 │股票│1 │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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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 │股票│1 │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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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000-0 │股票│1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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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 │股票│1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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