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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徐文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09 年9月17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 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至110 年2月17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正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 │股票│1 │924 │ ├──┼──────────┼─────────┼──┼──┼──┤ │00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 │股票│1 │441 │ ├──┼──────────┼─────────┼──┼──┼──┤ │005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000-0 │股票│1 │235 │ ├──┼──────────┼─────────┼──┼──┼──┤ │006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3-NX-0000000-0 │股票│1 │1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