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何麗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 紙(下稱
系
爭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
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
為伊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
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7
月21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
年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
可稽(
本院卷第15至17頁),並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
催字第158 號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0 年7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81 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227至 │股票│ 9 │900 │
│ │ │88-NC-00023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