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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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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何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 紙(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 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 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7 月21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 年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15至17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 催字第158 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0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81 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227至 │股票│ 9 │900 │ │ │ │88-NC-00023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