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何王清香 代 理 人 蔡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70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70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業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 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以110 年度司 催字第1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 於110 年7 月21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10 年7 月23日公告刊 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 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 股數 │ ├──┼──────────┼───────┼──┼──┼───┤ │001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071~│股票│ 70 │7,000 │ │ │ │88-NC-00014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