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怡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森
訴訟代理人 劉耿志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
字第18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
於110年7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經
核屬實,則至110年10月2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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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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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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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銀│台灣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 │50,000元 │96年12月13日 │FA0000000 │
│ │行左營│際造船│左營分行│ │ │ │ │
│ │分行 │股份有│ │ │ │ │ │
│ │蕭明信│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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