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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聯友興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妙玟 訴訟代理人 萬明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經本院 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0 年7 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前經本院以110 年 度司催字第16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該公示催 告裁定送達聲請人後,本院經其聲請於110 年7 月16日將公 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110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金坤實│聯友興│華南商業│00000000-0 │106,437元 │110年7月18日 │JE0000000 │ │ │業股份│報關有│銀行岡山│ │ │ │ │ │ │有限公│限公司│分行 │ │ │ │ │ │ │司 │ │ │ │ │ │ │ │ │蕭碧瑊│ │ │ │ │ │ │ ├──┼───┼───┼────┼──────┼─────┼───────┼─────┤ │002 │金坤實│聯友興│華南商業│00000000-0 │754,348元 │110年6月18日 │JE0000000 │ │ │業股份│報關有│銀行岡山│ │ │ │ │ │ │有限公│限公司│分行 │ │ │ │ │ │ │司 │ │ │ │ │ │ │ │ │蕭碧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