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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志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0年8 月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年8月1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 於110年8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10年11月29日 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 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 院網路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 23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志勳工│來儀企│陽信商業│000000000000│151,138元 │110年9月5日 │AG0000000 │ │ │業有限│業社 │銀行立文│ │ │ │ │ │ │公司陳│ │分行 │ │ │ │ │ │ │建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