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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億昇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宜平 代 理 人 莊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09 年 度司催字第1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109年度 司催字第1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 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9 年10月5 日公告,自公告 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告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001 │寶薰股│億昇冠│臺灣土地銀│00000000│217,030元 │109年9月30日│CJA0000000│ │ │份有限│實業有│行路竹分行│5421 │ │ │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黃富郎│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