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思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怡慧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9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
字第2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
於110 年9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屬實,則至110 年12月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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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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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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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乙宏興│思威電│第一商業│00000000000 │1,579,163 │110年9月30日 │MA0000000 │
│ │業股份│子有限│銀行楠梓│ │元 │ │ │
│ │有限公│公司 │分行 │ │ │ │ │
│ │司謝佳│ │ │ │ │ │ │
│ │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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