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0
年6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
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13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嗣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6月1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
告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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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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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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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電│鴻順營│第一商業│00000000000000│28,392元 │110年1月5日 │NA0000000 │
│ │力股份│造有限│銀行楠梓│ │ │ │ │
│ │有限公│公司 │分行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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