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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0 年6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 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1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6月1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 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 │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台灣電│鴻順營│第一商業│00000000000000│28,392元 │110年1月5日 │NA0000000 │ │ │力股份│造有限│銀行楠梓│ │ │ │ │ │ │有限公│公司 │分行 │ │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