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僾
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竣涵
訴訟代理人 陳湘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5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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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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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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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僾彼股│台灣大│台灣中小│00000000000 │17,500元 │110年9月30日 │AG0000000 │
│ │份有限│昌華嘉│企業銀行│ │ │ │ │
│ │公司 │股份有│博愛分行│ │ │ │ │
│ │張竣涵│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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