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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涵 訴訟代理人 陳湘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5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21 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僾彼股│台灣大│台灣中小│00000000000 │17,500元 │110年9月30日 │AG0000000 │ │ │份有限│昌華嘉│企業銀行│ │ │ │ │ │ │公司 │股份有│博愛分行│ │ │ │ │ │ │張竣涵│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