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燁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萬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 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於109 年5 月 15日於聲請人之公司舊址高雄市○○區○○路○○○ 巷○○號等 語,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109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系爭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 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9 月 23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 於同年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本院網站公告附 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26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0 年 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 年12月27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45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合霂企│燁祈企│台灣中小│ 000-00-000000│ 183,831元│109年5月25日│ AH0000000│ │ │業有限│業有限│企業銀行│ │ │ │ │ │ │公司 │公司 │岡山分行│ │ │ │ │ │ │陳秀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