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9號
抗 告 人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陳淑貞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按對於聲請勞資爭議執行事件之裁定,
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
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亦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應徵
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