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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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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楊水盛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林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五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五、㈩項、第六項關於「147,74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9,791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