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戴嘉信
原告與
被告偉勝環保有限公司、吳國偉、陳天進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3,949元(計算式:1,663,990元+5,839,959元=7,503,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