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蔡慧眞
被 告 碳中和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依本院民國111年6月23日111年度司執字第34024號
執行命令(下稱
系爭執行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而該執行命令
所載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且原告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對訴外人崔朝明之薪資扣押,並依系爭執行命令給付扣押款。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執行命令之債權金額核定為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