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陳姿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頂麻吉寵物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先、
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802,000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即4,80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6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