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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春昱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溫文鵬  聲 請 人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惠馨  聲 請 人 林信宏        謝雋雄        郭家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政明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0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