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洪庭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087元(計算式:929,087元+384,000元+384,000元=1,697,08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