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281號
原 告 何漏鎮
原告與
被告合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18,708元、短少給付加班費138,544元、特休未休工資138,577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65,37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1,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4,8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