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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蘇上瑋 上原告與被告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勳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53,622 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72,890 元+ 原領工資補償776,322 元+看護費用132,400 元+交通費用3,08 0 元+殘廢補償228,330 元-被告林宗勳已給付159,400 元=1, 253,6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