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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葉育瑞 上原告與被告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