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孫仲君
原告與
被告洺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658元、預告工資8,333元及積欠工資11,667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