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郭明維
被 告 元暉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兩造間就
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是否合法等爭議,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