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蘇春媛
被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郭大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兩造間有關得否請領延時加班費及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問題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