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抗告程序應徵
裁判費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
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