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王詣翔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
違約金期間是否有誤(貴公司第二段違約金期間
至「112 」年4 月間止,第三段違約金期間自「112 」年4
月間起算)。
二、債務人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