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債 權 人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金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