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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小萍 
債  務  人  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惠 
人                   
債  務  人  歐美香 


            謝政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億零參拾肆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