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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137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汪天霖(原名:汪自力)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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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