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
債 權 人 蔡語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廣霖紙器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100萬元,請提出除匯款單
所載匯款金額95萬元以外,另外5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廣霖紙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