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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

債  權  人  國璽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維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李泰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泰龍住所地在臺中市,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