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發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阡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自民國104年6月
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
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債務人阡詳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