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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發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阡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自民國104年6月   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   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債務人阡詳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