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發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遠
債 務 人 阡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邱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