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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邦峰
債 務 人 小食后咖啡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廸聖
人
一、
債務人
應向
債權
人
連帶給付
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
債權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733,328元
111年4月6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5月7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0.1%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
2.305%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止
0.2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3.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111年11月6日止
0.3305%
111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61%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