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債 權 人 揚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9期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1年1月25日止應積欠期數為7期)
。
二、承上,如請求金額無誤,請釋明請求9期金額之原因,並提
出相關證據(如:加速條款等)。
三、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