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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債 權 人 揚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菁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9期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1年1月25日止應積欠期數為7期)   。 二、承上,如請求金額無誤,請釋明請求9期金額之原因,並提   出相關證據(如:加速條款等)。 三、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