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債 權 人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唐茂智即世洲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釋明請求金額104,000元之依據為何?計算式為何?(依貴公司111年5月9日匯款回條聯所示其匯出金額為100,400元,
非104,000元)
三、債務人世洲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