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上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茂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 年2 月9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 年2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