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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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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上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 年2 月9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 年2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