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2號
債 權 人 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佑鋒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光明
人
一、
債務人佑鋒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清償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購合約書所載,甲方(買方)公司名稱:佑鋒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光明,則債務人王光明僅為債務人佑鋒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章,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王光明共同給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