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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2號

債  權  人  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錢 

債  務  人  佑鋒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光明 
人   
一、債務人佑鋒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清償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購合約書所載,甲方(買方)公司名稱:佑鋒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光明,則債務人王光明僅為債務人佑鋒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章,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王光明共同給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