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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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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絃鎮 
債  務  人  普天環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宏紀 
人                   
            胡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4,999,964元
111年9月15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2.9%
111年10月16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0.29%
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9%
111年12月16日起至
112年4月15日止
0.39%
112年4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8%
 2
115,689元
111年10月4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2.715%
111年11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0.2715%
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715%
111年12月16日起至
112年5月4日止
0.3715%
112年5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43%
 3
608,330元
111年10月4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2.43%
111年11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15日止
0.243%
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3%
111年12月16日起至
112年5月4日止
0.343%
112年5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