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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89號

債  權  人  泉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銘 

債  務  人  劉世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05年12月11日
536,440元
106年12月11日
0000000
2
105年12月26日
550,600元
106年12月26日
0000000
3
106年1月4日
531,670元
107年1月4日
0000000
4
106年1月22日
433,660元
107年1月22日
0000000
5
106年1月25日
141,300元
107年1月25日
0000000
6
106年2月5日
352,000元
107年2月5日
0000000
7
106年3月8日
530,200元
107年3月8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