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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2號

債  權  人  泉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銘 

債  務  人  劉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05年12月9日
543,930元
106年12月9日
0000000
2
105年12月22日
551,200元
106年12月22日
0000000
3
106年1月13日
586,000元
107年1月13日
0000000
4
106年1月20日
630,600元
107年1月20日
0000000
5
106年1月25日
661,300元
107年1月25日
0000000
6
106年2月18日
551,200元
107年2月18日
0000000
7
106年2月20日
582,300元
107年2月20日
0000000
8
106年3月14日
509,660元
107年3月14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