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2號
債 權 人 泉佑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世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