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360號
債 權 人 永富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弘吉精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民法第299 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
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請具狀是否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弘吉精密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