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岑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畢永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
本票影本
所載,受款人為呂學本,則貴公司請求之
依據為何?如經呂學本
背書轉讓與貴公司,請提出本票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