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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岑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畢永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本票影本所載,受款人為呂學本,則貴公司請求之 依據為何?如經呂學本背書轉讓與貴公司,請提出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