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231號
債 權 人 余聰毅
債 務 人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津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仟元每日新臺幣貳元計算之
違約金,
暨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1條、第272條亦有明定。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僅載明債務人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文津,並未約定共同借款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文津間應負連帶責任,法律復未規定共同借款人對出借人應成立連帶債務。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文津連帶賠償,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