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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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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4號

債  權  人  猴子娛樂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陳建宏即金佳宏優質手信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僅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400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