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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秋姿 
債  務  人  昕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永評 

債  務  人  汪郁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2,650元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4.145﹪



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4.27%
111年10月9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27﹪
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4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374,450元
111年7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4.145﹪
111年8月9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4.27%
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27﹪
112年1月9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